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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服务系统 | 党政版
  •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台“人工智能+”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黑龙江省国资委正式印发《出资企业“人工智能+”专项行动方案》,推动省属国有企业主动拥抱人工智能变革,以数智技术赋能产业升级、布局新赛道,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省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科技动能。 此次出台的专项行动方案,紧扣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聚焦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数据集、典型应用场景、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等关键领域,明确了清晰的发展目标与实施路径。按照规划,到2030年,我省国资系统将高标准建成云算力中心,打造不少于40个典型应用场景、3个以上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动智能终端、智能体在省属企业实现规模化普及应用,让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国企转型发展的核心引擎。 方案立足我省国企产业体量大、应用场景广、覆盖领域全的特点,精准锁定农林、制造、能源等8大重点产业,同时将安全治理、企业管理两大领域纳入优先赋能范围,以打造高价值、高契合度的产业应用场景为抓手,统筹推进行业大模型研发、智能装备应用、数据资源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激活产业发展新活力。 为保障行动落地见效,省国资委从技术攻关、算力中心建设、数据开发、资金支持、考核引导、人才引育等方面系统发力,同步完善硬件设施与机制保障,构建全要素支撑体系。通过软硬协同、上下联动,推动人工智能与产业发展、企业运营深度融合,助力省属国有企业在智能转型新赛道上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以科技赋能书写龙江国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6-4-21
  • 宁夏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站式”办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夏区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高效办成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明确宁夏压缩集成企业购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个人身份信息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纳税申报以及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等多个部门事项,通过窗口建设、流程再造、信息共享等环节精简,实现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站式”高效办理。 “我们将全面梳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纳税申报、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等环节所需申请材料,明确材料清单和提供方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岳永军介绍,宁夏将合并各环节共性材料,推行多表合一、一套材料,实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各市、县(区)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窗,推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税费缴纳、证书领取等全流程“一次受理、一窗办结”。 宁夏还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自然资源、税务、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推进各类相关信息共享应用,满足不动产登记所需信息调用需求,支撑材料免提交,并推广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证照应用。同时,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企业既可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的宁夏”政务App申请,也可到当地办事大厅专窗办理,避免多头准备、重复提交。 宁夏将建立多部门并联审核机制,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验个人身份、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税务部门优化核税缴税流程并实时推送完税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并推送抵押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材料的审核、登簿、缮证,将登记结果信息推送至数据共享平台,并通过优化信息查询渠道和方式,全面推行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为企业购置不动产提供决策依据。 “我们还将优化完善‘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将‘带押过户’服务从个人拓展至企业、从住宅拓展至工商业不动产,推动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降低企业过桥资金成本。”岳永军说。

    2026-4-21
  • 辽宁24项举措优化工信领域营商环境 免费为企业做数字化转型诊断

    政府出钱买服务,帮企业免费做数字化转型诊断;梳理惠企政策清单,符合条件的,全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互认互信,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出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王晓峰表示,工业企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新政聚焦工业企业“急难愁盼”,共提出24项重点举措,以“夯基服务”为载体,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2211”产业体系。 记者发现,新政有一个突出方向就是惠企。比如,针对很多企业关心的用电问题,这次政策提到了要提升企业用电保障能力,做好迎峰度冬、迎峰度夏的电力保供。保障工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用电需求,对重点项目实施专项服务。 当前,全省正在推进“智改数转”,帮助企业实现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这次政策提到遴选一批优质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同时,培育一批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降低中小企业“上云用数”成本。今年我省提出举全省之力发展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这次政策也提出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加大制造业“智改数转”推进力度,通过建设一批先进级以上智能工厂、省级产业大脑和“人工智能+制造”标杆应用场景,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在政务服务方面,此次政策推广“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模式: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可以先受理审核,后补充材料。同时,新政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技改备案、监控化学品审批中的跨层级、跨部门互认互信,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在监管执法方面,新政提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检查,推广“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执法检查模式,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让监管更有效、更公正,对企业干扰更少。同时,我省推广劝导示范、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模式,进园区、进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针对企业服务保障,新政突出贴身服务。我省依托“基金服务驿站”“金融服务组团集群行”开展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洽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组建15个地区包保服务组,“一对一”对接14个市及沈抚示范区重点企业,定期走访,协调解决要素保障、政策兑现等问题。

    2026-4-21
  • 湘潭市:以数据赋能推动企业服务与干部能力“双提升”

    近日,湘潭市数据局印发《关于落实“企业服务年”“干部能力建设年”工作实施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体推进“双年”部署要求,以数字化转型为牵引,着力构建“数据引领、精准触达、闭环管理”涉企服务新模式,推动营商环境从“单一问题解决”向“一类问题预防与高效解决”转变。 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塑服务流程。方案对标国省改革要求,编制并发布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健全“专区受理、专窗服务、专人对接、专项督办、专评反馈”五专服务体系,升级帮办平台,优化办事指引。在企业准入退出环节,协同省级部门推进AI技术应用,确保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率达100%;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专区,推行简易注销“一网通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规范中介服务,加速政策红利直达企业。方案明确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民之家”设立中介服务窗口,实现“清单之外无中介”。依托“湘易办”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惠企政策集中发布机制,运用数据共享与智能匹配推动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服务下沉园区,诉求响应全天候。湘潭市数据局将建立常态化政企对接机制,定期开展政务服务进园区活动,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流动服务站,全年组织基层服务不少于4次。以12345热线为枢纽,开通“7×24小时”企业服务专线,实行首接负责与闭环管理。 深化数字赋能,锻造专业队伍。湘潭市数据局将继续巩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果,推进“湘易办”旗舰店升级,今年完成100个以上高频事项体验优化。针对窗口、热线、审批等岗位,定期举办“数据大讲堂”、开展专项练兵,全面提升干部数字素养与服务能力。 据悉,各项工作已按动员部署、攻坚突破、评估问效三个阶段有序推进。湘潭市数据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推进小组,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步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以破除协同壁垒,着力将“数字变量”转化为驱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2026-4-17
  • 广西启动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三年行动

    4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园区办、自治区数据局、广西通信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广西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加快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广西全面启动《广西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行动计划(2026—2028年)》,深入实施数智强基互联、应用模式焕新、智能融合发展、产业生态壮大等四大行动,到2028年,累计培育1000家以上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打造60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建成100个以上工业高质量数据集。 根据行动计划,广西还将推动1000家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型工业网络改造升级,逐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智化转型全覆盖,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迭代更新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软件,开发一批工业智能体,助力打造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推动广西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大幅提升。 对此,广西将强化转型基础支撑,加快新型工业网络升级,强化数据设施和算力支撑,推动工业软硬件更新迭代;统筹点线面推进,深化“一图四清单”应用,推动规上企业改造全覆盖,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强化链群协同,推进数智园区建设,实施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智能制造工程和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培育发展引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制造”,夯实工业数据基础,突破行业垂直模型与智能体,打造标志性成果与标杆场景;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搭建供需精准对接平台,强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培育,筑牢网络与数据安全防线,强化工信系统自身能力建设。 会议还发布了2026年《广西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优秀案例集》。据了解,广西连续四年发布优秀案例集,累计收录440个优秀案例,重点企业生产效率平均提升41.65%,资源综合利用率平均提升22.41%,产品不良率平均下降31.3%。 “十四五”以来,广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园区、行业、企业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工业互联网体系。全区超5000家规上工业企业已实施智改数转,上汽通用五菱入选全国首批15家领航级智能工厂,累计培育9家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377家先进级智能工厂,建成11家国家5G工厂。糖业、新能源汽车两个行业“一图四清单”试点成果纳入国家首批14个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指引并在全国推广,示范带动作用持续增强。

    2026-4-17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严禁违规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概算约束;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 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在提升投资审批效率和促进项目落地方面,《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等制度。 在加强项目监管和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意见》强调,要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2026-4-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优化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信息填报义务;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并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八、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项目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4-16
  • 黑龙江省开展“生态助企”服务行动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2026年“生态助企”服务行动方案》,以“生态助企”服务行动助力构建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该行动方案共分为“前端引领”加速绿色产业布局、“数智赋能”提升助企服务质效、“定制服务”对接创新发展需求、“法治护航”支撑绿色经济发展四方面15条具体措施。 按照方案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开通生态环境引领招商引资图谱功能,对重大项目提前介入,为项目提供“选址优化+环评政策研判+环境准入”的一站式服务,科学指导各类重大项目开发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多证合一”联动办理,实施固定污染源环保许可“一件事”,推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事项联合办理,实现“一次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同步办结”,缩短综合审批时限。 在执法方面,省生态环境厅推广无感执法模式,优先运用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平台信息核查、无人机、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实施监管,积极开展远程执法、网络执法,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实施正面清单机制。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推动列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实施现场免检、管控豁免等举措。 对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帮扶指导,精准帮扶提升企业碳市场参与能力。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建立专家服务模式,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填报等技术问题。

    2026-4-16
  • 广西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结”

    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等八部门于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通过流程重塑、材料瘦身、数据赋能等系列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全链条联办、全流程优化、全数据共享”,力争做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并行审批、一次办结”。 《方案》从流程、材料、数据三个维度同步发力。在流程重塑方面,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企业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线上“一网通办”,或在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体验“一窗受理、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集成服务。在材料瘦身方面,推行“一套材料、多部门共用、全流程复用”,精简各类申请材料,提升流转使用效率。在数据赋能方面,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等电子材料共享应用,打通部门间系统和数据接口,实现企业身份、营业执照等信息在线精准核验,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方案》明确,打通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与税务缴费系统数据接口,把不动产登记费纳入联办事项缴费清单,加快推进登记费缴纳事项与现有税费缴纳流程整合优化,实现登记费与税费协同缴纳。到2026年底,全区所有市县将实现涉企登记缴税业务“一窗办理、集成服务”,设区市以上城市则实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一站式”办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实施,是广西各相关部门深入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下一步,该厅将指导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规范开展联办业务,协调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区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工作落地见效。

    2026-4-14
  • 标新立“易”,精准优化营商环境——海南首发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为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破解经营主体登记中标准不一的隐形壁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首个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2026年于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海南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迈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通过以规范精准赋能,推动登记服务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衔接,让经营主体办事更简易便捷、营商环境更优质。标准实施以来,截至3月,新增经营主体52103户,同比增长75%。 《规范》立足海南自贸港经营主体登记电子化服务特色,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优化全流程服务指引,全面明确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及办结时限、受理申请端口、服务保障配置、服务流程,覆盖咨询帮办、申请提交、审查确认、发照公示等全流程,有效打破以往电子化登记服务中流程不统一、标准不清晰、服务不均衡的突出问题。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明确的服务标尺,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易懂的操作指引,真正实现“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一体验”,切实降低经营主体办事隐性成本,提升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规范》系统梳理海南自贸港建设在经营主体电子化登记领域的创新改革举措,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成果以标准形式固定下来,推动地方登记服务标准与全国统一要求同频同步。通过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强化保障,把登记服务的自主权更多交给经营主体,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破除地方服务壁垒,让经营主体登记更加规范简易,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地方实践根基。 下一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规范》实施为契机,持续细化服务举措、强化标准落地,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电子化服务质量,以标准化赋能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营主体登记服务与全国统一标准衔接,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新动能。

    2026-4-14
  • 闽清出台福建省首个县级“数据标注产业十条”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福建省闽清县近日正式印发《闽清县支持数据标注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从办公场地、企业纳统、人才安居、技能提升、规模就业、数据交易、跨境流通、试点示范、园区运营及用地用房等10个方面推出系统性支持政策,全力打造数据标注产业集聚高地,以数据要素驱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十条”措施,闽清县对入驻符合产业规划的国有产权园区企业,给予“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租赁非国有产权用房的,前三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最高100%给予补助。对成长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企业,月度新增纳统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度提升纳统奖励3万元。 在人才引进方面,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从事数据标注相关行业并稳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每月可获最高300元住房租赁补贴,专科学历每月最高200元,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对携带先进技术成果来闽清创业的数据领域领军人才和团队,在省市支持基础上按“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县级高层次人才可获5万元落地补贴。企业员工取得数据标注员、人工智能算法测试员等职业技能证书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补贴。 为鼓励规模就业,企业吸纳毕业生等稳定就业的,100人以下按2500元/人、100人及以上按5000元/人给予资助,同一用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数据交易与跨境流通方面,企业年度挂牌数据交易收入最高可按1%奖励,单家企业年度上限100万元;购买跨境流通服务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按合同年度累计金额30%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不仅如此,闽清县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平台或项目,按所获资金支持的20%给予配套,其中国家级数据产业集聚区最高配套400万元。园区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运营奖励,新引进一家规模以上数据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5万元。对数据行业领军企业购地建设的,允许按栋或按层分割转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成交价3%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当前,“政策+基地”首创效应在闽清县的数据标注产业发展中日益凸显,叠加释放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政策发布的同时,闽清县已落地全省用地规模最大的数据标注产业基地,采用“政企合作+产教融合”模式,重点布局医疗、交通、农业等垂直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目前正推进医疗数据集、金山林业数据集等建设,并着手打造三溪油茶、溪源里数字乡村等一批重点数据集。去年底,闽清与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签约合作,探索数据跨境流通路径。在全省率先完成公交数据资源资产登记、交易与质押,打通“资源—资产—资本”转化链条。 据悉,该县还将承办今年4月15日在福州举办的第九届数字中国创新大赛数据标注赛道相关赛事,此举将加速数据标注领域的技术革新与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充分释放数据标注的产业价值。

    2026-4-13
  • 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海南聚焦7领域谋划50项重点任务

    近日,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海南省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安排》,聚焦7个核心领域,谋划50项重点任务,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营商环境优化体系。 7个核心领域包括: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服务在身边、办事不求人”的政务服务环境,营造“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的企业服务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构建营商环境高位推进、齐抓共治格局。 聚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今年海南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依法将更多许可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实施“证照联办+免申即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违规设置隐性壁垒;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深化人才“授权松绑”改革;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实体产业降本增效。 同时,用好“三个立法权”,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强化重点领域制度改革创新,推动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个人公共信用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对新产业新业态探索“沙盒监管”。优化外资企业登记服务,升级EF账户,探索离岸金融业务;完善多语种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优化企业出海服务。 聚焦服务效能提升,今年海南将完成国务院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任务,并持续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惠企便民举措等政策制度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极简审批”改革,新增15个综合许可事项,扩大一批“信用+免审”改革事项和跨区域互认通用改革事项;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规范化水平。 聚焦企业需求响应,2025年,海南开展营商环境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超额完成全年70%的目标任务。今年,海南将继续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攻坚,力争存量问题解决90%以上。同时,完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健全政策修订调整过渡期制度;构建政策兑现刚性制度,探索开放更多“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场景,将政策兑现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自贸港政策落地成效评估体系;优化政策解读和合规指导服务。 此外,今年海南还将以数字平台建设和数据资源高效利用为支撑,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清理整合闲置低效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政务应用。制定政府合同履约诚信监测、失信认定惩戒办法,完善政府诚信档案建设。推动出台个人公共信用管理地方法规。健全监督联动机制,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巡视巡察等监督重点,拓展“监督一张网”应用场景。

    2026-4-13
  • 青海省全面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指引》,统一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规则,全面提升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依法合规。全面梳理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青海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相关政策要求,依法合规制定指引,以制度建设夯实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规范化长效服务基础。 突出精准指引。针对不同类别的查询人“一对一”明确了查档所需材料,全面公开青海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档案查询咨询电话和办公地址,以规则的公开透明促进青海省登记档案查询便利化服务水平有效提升。 创新填补空白。针对已注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存在的申请人和申请材料不明确的空白,坚持守正创新,明确已注销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前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可以查询该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并统一了查档所需材料,以务实举措体现便民利民出发点和落脚点。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登记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供统一规范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更好服务和满足查询人查档需求。

    2026-4-13
  • 数字虚拟人治理有了可行性前瞻性方案

    近年来,网络信息服务业态不断革新,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数字虚拟人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从虚拟偶像、数字主播到金融客服、医疗导诊,数字虚拟人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与此同时,“撞脸”名人、深度伪造诈骗、任意“复活”逝者、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乱象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切。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强化数字虚拟人服务全流程管理。 数字虚拟人的技术风险亟待应对 相比以往人工智能应用,数字虚拟人体现出鲜明、复杂的技术风险特征。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分析指出,这些特征包括:数字身份的迷惑性易导致用户认知失调,为虚假宣传、电信诈骗提供温床;行为操纵的隐蔽性使消费诱导远超传统广告;人格变现的伦理性挑战尊严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平衡;责任链条的复杂性涉及多元主体,易产生责任真空。 针对这些风险,征求意见稿的一项核心举措是构建全流程责任框架。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副主任杜翠兰表示,征求意见稿“厘清了在数字人形象建立、运作管理、实际使用和网络传播各阶段所涉及的技术特点和产业模式”,首次区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传播平台四类责任主体,并强调服务使用者需与服务提供者承担同等的身份告知、内容审核、应急响应等责任。“这种分阶段、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有助于督促各类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筑牢可问责安全防线。” “在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使用数字虚拟人出诊看病、智能荐股,容易对网民产生误导,甚至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翠兰分析,征求意见稿划定数字虚拟人服务安全底线,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全程显著显示“数字人”标识的身份告知要求,从源头上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辨识权。征求意见稿还有机衔接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既有监管机制,体现了管网治网制度设计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筑牢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保护防线 “特殊群体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介绍。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恋爱或虚拟亲密关系等服务,不得提供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不得将英雄烈士形象用于商业用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伦理底线;同时,保障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背后的劳动者权益。这些规定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在虚拟世界,真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技术绝不能替代人类或践踏人格尊严。 孙铭溪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特性在于‘高逼真’风险治理,精准瞄准形象‘混淆’与内容‘乱象’两大痛点。”在形象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声音等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虚拟人建模或形象生成,且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服务——这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延伸至“数字分身”场景。对于触及伦理底线的“复活”逝者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必须尊重逝者生前意愿,不得侵害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护航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划定安全红线、强化风险防范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杜翠兰认为,将发展诉求嵌入治理体系,既能保障技术应用安全有序,也为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的繁荣成熟注入了持久动力。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对AI换脸、虚假宣传、深度伪造诈骗等乱象的焦虑。中央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副主任薄兆一表示:“征求意见稿精准回应社会关切,有效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题,既为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划定清晰路径、筑牢安全屏障,也为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 李强治认为,征求意见稿立足数字虚拟人服务的小切口,坚持以人为本划定行为边界,以场景化规制防范复杂风险,是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征求意见稿鼓励数字虚拟人在政务服务、医疗科普、适老助残等领域规范落地,支持产学研协同与国际规则参与,有利于消除企业合规顾虑,推动技术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 多位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秉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理念,为全球数字虚拟人治理提供了兼具可行性与前瞻性的中国方案。随着制度落地,数字虚拟人服务将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成为赋能数字经济、服务美好生活的积极力量。

    20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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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6年4月2日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标识,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 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办法,具体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第三条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标注网络安全标识。 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分批制定公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明确每类产品的具体实施规则和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宣传教育,委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承担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标识实施 第五条 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基础级要求产品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基本安全要求,如不存在弱口令或通用默认口令、建立漏洞管理机制并动态修复漏洞、保持软件更新等;增强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领先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同时还应通过渗透性测试方法,检测抵御高级别网络攻击的能力。 每类产品的标识等级具体安全要求,在实施规则中确定。安全要求应当和现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做好衔接,充分借鉴吸收其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制度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 第六条 网络安全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Cybersecurity Label)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产品生产者名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网络安全能力等级; (四)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 (五)检测实验室名称; (六)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 (七)备案信息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等信息。 网络安全标识基本样式如下: 每类产品标识的具体样式应当在对应的实施规则中明确,可根据产品实际形态在上述基本样式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七条 需要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检测,确定网络安全能力等级,并取得检测报告。 (一)需要标注一星级、二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二)需要标注三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在满足有关检测要求基础上,还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渗透性测试。 第八条 备案机构建设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产品生产者备案网络安全标识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 (一)网络安全标识备案表; (二)网络安全能力等级检测报告; (三)依据实施规则设计的本产品网络安全标识样式; (四)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 (五)产品生产者营业执照; (六)自有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能力证明材料,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 (七)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者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产品生产者及代理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印制、使用和展示网络安全标识。 第十条 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在相关产品实施规则中明确。备案完成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等发生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或者标识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工作规范,客观、公正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相关工作。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组织对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网络安全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共享,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情况,备案机构应当撤销备案并及时公告: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网络安全标识与实际网络安全能力不相符的; (三)使用的网络安全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四)产品生产者终止对备案产品开展技术支持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产品生产者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备案。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产品生产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发生网络安全能力检测弄虚作假、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举报。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中备案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能力检测过程中发现或者获知产品安全漏洞的,应当按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报告、修补和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能力,是指产品生产者通过采取必要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产品本身具备防范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保障产品稳定可靠运行和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开展安全管理,不列入《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6-4-13
  • 关于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6年4月2日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标识,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 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办法,具体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第三条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标注网络安全标识。 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分批制定公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明确每类产品的具体实施规则和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宣传教育,委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承担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标识实施 第五条 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基础级要求产品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基本安全要求,如不存在弱口令或通用默认口令、建立漏洞管理机制并动态修复漏洞、保持软件更新等;增强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领先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同时还应通过渗透性测试方法,检测抵御高级别网络攻击的能力。 每类产品的标识等级具体安全要求,在实施规则中确定。安全要求应当和现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做好衔接,充分借鉴吸收其它实施网络安全标识制度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 第六条 网络安全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Cybersecurity Label)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产品生产者名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网络安全能力等级; (四)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 (五)检测实验室名称; (六)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 (七)备案信息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等信息。 网络安全标识基本样式如下: 每类产品标识的具体样式应当在对应的实施规则中明确,可根据产品实际形态在上述基本样式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七条 需要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检测,确定网络安全能力等级,并取得检测报告。 (一)需要标注一星级、二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二)需要标注三星级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在满足有关检测要求基础上,还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渗透性测试。 第八条 备案机构建设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产品生产者备案网络安全标识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 (一)网络安全标识备案表; (二)网络安全能力等级检测报告; (三)依据实施规则设计的本产品网络安全标识样式; (四)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 (五)产品生产者营业执照; (六)自有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能力证明材料,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 (七)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者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产品生产者及代理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印制、使用和展示网络安全标识。 第十条 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在相关产品实施规则中明确。备案完成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等发生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或者标识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工作规范,客观、公正开展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相关工作。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组织对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网络安全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共享,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情况,备案机构应当撤销备案并及时公告: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网络安全标识与实际网络安全能力不相符的; (三)使用的网络安全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四)产品生产者终止对备案产品开展技术支持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产品生产者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备案。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产品生产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发生网络安全能力检测弄虚作假、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举报。地方网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中备案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能力检测过程中发现或者获知产品安全漏洞的,应当按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报告、修补和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能力,是指产品生产者通过采取必要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产品本身具备防范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保障产品稳定可靠运行和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开展安全管理,不列入《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科信〔2026〕1号 现将《“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数据局 2026年4月2日 “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 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坚持育人为本、素养为先、应用导向、智能向善,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变革的引擎作用,推动智能技术与教育全要素融合、全过程贯通、全场景覆盖,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和应用创新,协同推进基础环境和创新生态建设,加快构建人机协同、虚实结合、泛在可及的智慧教育新形态,促进规模教育与个性培养、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技术应用与人文关怀相统一,着力培育胜任智能时代的高素质人才,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大动能。 到2030年,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融合格局基本形成,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体系,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规模与质量显著提升,形成全民人工智能素养培育长效机制。教育教学模式、科研范式、治理模式实现系统性变革,教育服务供给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大幅增强,基础支撑环境更加集约高效,创新生态体系更加开放协同,智能技术应用更加普惠、安全、高效,形成一批高价值、可推广、可复制的应用场景,智慧教育新形态基本形成、全球影响力进入前列。 二、推动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与素养提升 (一)加快普及中小学生的人工智能教育。持续完善《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指南》,开齐开足开好人工智能相关课程。推动人工智能教育全面纳入地方课程体系,指导各地研制人工智能课程指南,明确各学段课程目标、内容与课时要求。鼓励开展人工智能跨学科教学,推动人工智能教育融入课后服务、研学实践等环节。坚持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的启智、心灵的培养,引导学生科学认识、合理利用智能技术,提升学生智能素养,激发学生好奇心,培养创新思维,提高认知思考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建强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支持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利用国家平台开好人工智能课程。 (二)培育面向智能时代的高层次人才。推动人工智能成为高校公共基础课,按学科专业分类编写课程教材,推动全体学生掌握人工智能知识。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打造“短实新”的前沿创新课程。优化传统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高校开设人工智能交叉融合课程,丰富跨学科、跨专业课程群,培养复合型交叉人才。根据产业结构智能升级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新设一批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学科专业。整合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国家实验室等力量,深化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探索人工智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 (三)推动职业教育传统专业的升级转型。及时研判人工智能对职业教育的结构性影响,调整优化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推动传统专业智能化升级,科学设计“人工智能+”专业体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提高专业设置对产业发展的适配性。对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立足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人工智能领域高技能人才集群培养计划,联合行业企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更新课程体系,共建实习、实训、实践基地,有针对性培养新兴岗位高技能人才。 (四)促进全社会的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持续丰富国家平台的数字资源,汇聚开发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资源,鼓励高校和企业开发人工智能专业特色资源,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学习者开放。将人工智能纳入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鼓励开设相关微专业课程和微证书项目,助力高水平就业。发挥高校和开放大学体系作用,面向重点群体定制开发人工智能素养和技能课程,提供个性职后培训服务,推动有关学习成果纳入学分银行。优化调整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方案,支持自学考试开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五)提高广大教师的智能素养与技能。制定教师智能素养标准,明确教师应具备的人工智能素养能力。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分层分类开展人工智能素养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全覆盖。构建情境化测评系统,开发智能化、梯度化的测评工具,鼓励各地各校开展规模化的教师素养测评,根据测评结果针对性地提升教师素养和能力。推动师范生培养改革,将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知识纳入课程体系,更新知识体系。将人工智能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内容,在国家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设立智能教育项目,激发人工智能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促进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广泛融合 (六)利用人工智能赋能学生学习。立足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研发智能学伴。研发思政大模型,丰富智能思政应用,建立全息、全域、全员、全时的沉浸式思政育人模式。建设学生数字档案,根据学生能力、特质和爱好,动态优化学习路径,更好满足多元化学习需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技教育等有效路径,帮助学生个性成长。推动智能技术在中西部地区、乡村学校的应用,帮助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教育优质均衡。研发应用智能辅具,支撑特殊教育学生的监测、评估和康复训练,促进教育全纳包容发展。 (七)利用人工智能赋能教师教学。围绕课前、课中、课后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智能教学系统应用,为教师减负增效。支撑教师课前备课,辅助教师开展学情分析,支撑多模态教学资源自动生成、方案优化和教学过程模拟,实现人机共创备课。探索人机协同教学模式,利用智能系统参与教学环节,开发强交互虚拟仿真实验,提升沉浸式体验和个性评价反馈,提升课堂育人质效。辅助教师开展作业管理,推进智能批改、答疑和辅导。利用智能技术分析课堂教学行为,开展人工智能循证教研实践,构建适应智能时代的教师研修模式,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质量。 (八)利用人工智能赋能教育治理。围绕便捷服务、精准管理、科学决策,打造教育智能大脑。建设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开展人才需求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价反馈。利用智能技术科学预测人口变化和产业发展趋势,健全资源统筹调配和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推动智能命题、智能组卷、智能监考、智能评卷等应用。研发教育评价智能化工具,探索开展学生学习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打造智能化就业服务系统,实现大学生就业岗位智能推荐,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效分析海量多模态监测数据,提升校园安全风险实时预警、应急处置能力,支撑平安校园建设。 (九)利用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围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探索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建设并推广科学智能体和智能工具,帮助科研人员发现、总结规律,解决复杂问题。建设人工智能学科交叉创新平台,强化人工智能牵引的多学科融合发展,拓展知识边界,加快探索智能时代科研新范式。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建设智能实验室和自主实验集群,实现自动化设计实验方案、开展实验操作、分析实验数据,提高科研创新效率。深化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科交汇”智能体应用,实现企业需求智能感知和转化成果智能匹配,培育新质生产力。 四、建强“人工智能+教育”基础环境 (十)构筑集约高效的智能教育基座。建设国家教育智能算力服务平台,有效汇聚算力、数据、模型、工具等人工智能创新资源。用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连接国家算力训练场、国家算力枢纽、企业和高校,整合各方智算、通算和超算资源。鼓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算力保障。围绕思政教育、学科知识、科学研究等方向,组织开发国家基础语料库,鼓励地方和高校开发领域特色数据集。建强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建立跨部门、跨地域、跨平台的数据网络,探索基于平台、期刊、终端等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国家开展有组织攻关,分教育阶段研发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强化价值对齐、逻辑推理、安全伦理等能力,为地方和高校应用提供支撑,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一)培育共创共享的智能应用体系。深入推动国家平台智能升级,实现资源个性推送、服务智能办理、数据智能分析。建立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协同贯通机制,共同研制人工智能课程,共同开发人工智能应用。布局建设国家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中试基地,提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图谱等公共产品,降低应用创新门槛,培育应用服务体系,加快智能产品与服务落地。建设人工智能学习社区,汇聚开源课程,提供创新资源,开展成果认证,鼓励师生参与开源生态建设,实现语料共建、模型共测、应用共创,持续培育优质的教育智能应用。建立智能应用能力评估体系,遴选面向不同教育角色、不同应用场景的教育智能体,择优上线国家平台。组织人工智能先导应用场景项目,打造一批高价值的标杆应用。 (十二)打造虚实融合的未来教育空间。打造未来课堂、未来学校、未来学习中心和未来实训中心,打通人工智能应用“最后一公里”。在重点学科领域布局教学和实践能力中心,打造精品人工智能交叉课程和实践项目,支撑学科智能升级。试点研发数字教材,推出新一代智慧慕课,深化虚拟仿真实验建设,丰富数字教育资源形态,构建沉浸式的教学空间,构建人机协同的教学新模式。推动智能终端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学生用户画像,以学生为中心配置学习资源,支撑规模教育下的个性学习。整合教育大模型和智能体工具,打造一批主题式学习场景,推动项目式、探究式、场景式育人,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培养胜任智能时代的能力。 五、优化“人工智能+教育”发展生态 (十三)开展“人工智能+教育”的研究创新。推动人工智能与认知科学、脑科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领域交叉,创新教育研究范式,深化对教育规律、认知发展等理解。持续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深化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科学评估技术对教育的影响。构建“人工智能+教育”的技术创新体系,建强联合攻关平台和教育实践研究基地,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参与“人工智能+教育”生态建设,引导国有和社会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投入教育科技创新,推动更多先进技术服务于人的发展。 (十四)加强“人工智能+教育”的条件保障。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培训、应用创新、技术研发、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要求的教育政策制度体系。鼓励教育机构、企业、科研单位聚焦教育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大模型评测、数据安全等研制一批标准规范。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引进高校、企业人才参与开发建设,培育一支复合型、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团队。支持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投入模式,构建政府主导,高校、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十五)促进“人工智能+教育”国际合作。持续举办世界数字教育大会、世界慕课与在线教育大会、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会议等国际会议,建强人工智能开放联盟、世界数字教育联盟、世界慕课与在线教育联盟,打造系列国际交流旗舰平台。充分发挥双边及多边机制,分国别、分区域推进教育国际合作,共享多语种人工智能课程、教育大模型和智能体,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和经验互学互鉴。积极参加全球教育治理,依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平台,深度参与人工智能教育领域国际议程、规则和标准制定,不断提升我国数字教育国际影响力。 (十六)筑牢“人工智能+教育”安全屏障。建立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安全防护体系,分类分级确定安全防护标准。深化建立教育大模型安全审核机制,确保生成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建立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安全测评标准,一体保障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确保技术应用符合教育规律。推动软件正版化,保障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信、可控。强化人工智能进校园管理,明确智能产品、终端的应用规范。健全人工智能评估备案、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诈骗、学术造假、应试内卷、泄露隐私等问题。 六、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教育”全过程,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条件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加强重点领域科研布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开源开放和数据互联互通。各地各校要将“人工智能+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应用示范。加强智库与咨询机构建设,加强政策战略研究、一线工作指导和建言献策。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管理干部的人工智能领导力。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试点,构建基于数据的常态化应用监督机制,及时总结宣传优秀经验做法。

    2026-4-10
  • 海南出台三年行动方案全面优化涉外服务升级国际化营商环境

    日前,中共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海南省优化涉外服务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从七大方面推出30项具体举措,全面提升涉外服务管理水平,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化水平和对外开放能级。 《行动方案》提出,将提升涉外政策法规指导服务能力,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服务门户、构建自贸港政策解读“中央厨房”、打造涉外咨询投诉总客服、推进国际化法律服务、完善涉外服务政策制度机制等方式,培育20家以上海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动设立海南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同时,促进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加强外语服务保障,规范完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提升公共服务外语能力,建设外语人才库并开展公务员外语能力培训。 在提升涉外政务服务水平上,海南将设立国际服务线上线下专区,拓展涉外“高效办成一件事”特色服务场景,推动工作许可互认,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合作,同时建立涉外服务体验评估机制,组织外籍体验官开展“走流程”体验。针对外资企业,《行动方案》提出促进国际经贸投资便利化,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度,强化精准服务,保障涉外惠企政策兑现,加强国际科技产业交流合作,强化权益保护与信用监管,上线英文版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海易兑”系统,扩大“免申即享”事项清单范围。 此外,《行动方案》从优化外国人才服务、便利就业执业、提升医疗服务、完善国际教育配套、优化金融信用服务、加强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加强外籍人士服务保障。同时,提升外籍人士旅游出行消费服务环境,优化境外客运航线网络,提升国际化旅游消费服务水平,引进培育国际品牌赛事,确保每年策划或引进不少于30场国际体育赛事,优化支付便利措施,增进国际文化交流融合。 《行动方案》还提到强化实施保障和开放安全屏障,要求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与经费保障,高度重视涉外领域风险防控。省委外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将定期评估涉外投资生活便利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涉外服务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6-4-10
  • 山西省林草局出台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近日,山西省林草局出台《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出20条具体措施,旨在破解全省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意见》有效期两年。 《意见》聚焦强化基础支撑、优化审批服务、精准服务保障、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明确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一次申报、并联审查、同步审批、一口进出”,并大力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与电子印章,逐步取消纸质申报材料。对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力争平均再提前3个工作日办结。 为明晰权属边界,《意见》提出重点解决耕地与林草地交叉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产权一张图”明确权属和管理边界,实现“一张底图管到底”,为精准管理和科学审批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加快推进涉林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此外,山西省将强化首办全面负责制,设立首办服务窗口,明确首办责任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于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及特殊情形,将采取集体审批决策,整合多方信息,提升审批质量,确保审批的规范严谨。

    2026-4-10
  • 广州年底前将推动不少于710家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 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补助

    近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2024—2026年)(修订版)》(下称《方案》)。市工信部门将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到今年年底,广州将推动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和机器人、时尚美妆、定制家居服装箱包等重点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完成不少于710家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并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打造市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各不少于40个;遴选50家以上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以及不少于360个“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50个以上数字化应用典型示范场景和20个以上“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完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各项建设任务。 主要任务方面,广州将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八大试点行业,从摸清中小企业数字化基底、形成数字化改造路径、加强数字化综合服务保障等三个维度提出城市试点的九大工作任务,包括遴选牵引单位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转型;以“链式+集群式”转型带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1清单1平台1适配库”;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落地;打造转型示范标杆;探索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集中采购模式;加强金融服务;开展数字化人才培育以及加强数字化综合服务保障。 根据《方案》,广州支持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标杆打造包括两大补贴方向,可叠加申报享受。一是改造实施补贴,按照不超过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核定投入的50%给予补助,按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三、四级,分别累计补助不超过60、200、500万元。二是“数字贷”补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金额的3%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同时,支持数字化供给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包括三大补贴方向。数字化牵引单位争先创优,对数字化牵引单位进行档次评定,并按不超过50万、80万、100万标准进行一次性分档奖励;平台建设,对牵引单位建设符合条件的试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予以奖补;数字化产品集中采购,通过特色产业集群相关责任主体集中谈判、批量采购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单个区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此外,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数字化人才培训、第三方综合支撑服务和数字化水平诊断咨询,以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三个方向。

    2026-4-9
  • 海南出台安商惠企重点举措二十条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海南省安商惠企重点举措二十条》(以下简称《二十条》),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具有海南自贸港特色、高效便捷的统筹性企业服务体系,推动“选择海南、投资海南、赢在海南”成为现实。这是记者从4月7日举办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六十场)——《二十条》专场发布会上获悉的。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国内外企业纷至沓来。如何进一步为企业创造放心、安心、舒心的生产经营环境? 依托《二十条》,海南从五方面给出回答:压实服务企业职责责任,确保企业遇到问题“有人管、管到位”;强化政策解读、兑现机制,确保企业公平便利享受自贸港政策;建立问题多元协调解决与合规服务辅导机制,帮助企业解难题、防风险;努力降低要素成本,严格规范政府涉企行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本增效;强化支撑保障,确保各项服务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条》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建立企业、项目联系服务清单,明确联系服务专员,并对服务专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企沟通交流活动,及时听取、回应、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合理诉求;要求省级部门加强协作联动,构建主动发现研判解决问题机制。 为推动自贸港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二十条》要求省级部门设立自贸港政策解读专员,按照“45432”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政策类型向企业提供全面、精准、科学、及时的政策解读;设立12345热线自贸港政策咨询解读专席;完善“海易兑”运行机制,扩大“免申即享”事项清单范围,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 在推动涉企问题解决方面,《二十条》再次提出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多元协调解决机制,全量归集企业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库,实行科学分办、核实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 “去年,海南开展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这一机制已初见成效。”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文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该厅共归集梳理存量问题950件,办结率超82%,兑付欠款22.23亿元、土地补偿金5.41亿元,盘活土地3314.59亩,一批久拖未决的问题得到实质性化解。 此外,《二十条》还提出实施帮扶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大力度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全面实施“亮码检查”,切实减少涉企重复调研等。同时,健全营商环境工作和巡视工作联动机制,协同“监督一张网”建设,对漠视企业问题诉求、推卸解决问题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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